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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及消费券,高校毕业生购房最高补贴3万元


(资料图)

新京报讯 (记者张建)9月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共出台11条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等。

根据《通知》,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长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购房消费券。同时,对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奖励、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

此外,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长春购房安家。《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近5年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长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可同时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可兼得,但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按2.6%执行,5年以上按3.1%执行。

《通知》还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长春市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购买长春市在售商业、办公用房的,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额度500万元,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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