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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债券存续期工作基础性制度 天天即时看


(资料图)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优化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机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于4月20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下称《存续期业务规则》),并于当日起施行。

《存续期业务规则》所称存续期工作是指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开展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债务管理与兑付、风险及违约处置等相关工作。

“《存续期业务规则》是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存续期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旨在清晰界定各类参与主体的职责定位、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领域已经建成“层次清晰、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实现了存续期各项业务条线、各类参与主体以及各个工作环节的规则全覆盖。

据介绍,《存续期业务规则》秉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理念,依靠制度约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一是明确发行人是存续期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提出诚信守约要求,丰富对于违约失信行为的管理工具;二是按照“为谁服务、对谁负责”的原则区分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的存续期职责差异。其中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服务,对发行人负责,服务内容包括辅导提示、协助沟通、维护投资者关系等;受托管理人为持有人服务,对持有人负责,职责包括管理处置担保物、代为参与债务重组及司法程序等;三是增强存续期工作机制灵活性,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新规施行后,发行人可以在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任意1家主承销商提供存续期管理服务,不再限于当期主承销商。同时结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市场”特征,发行人或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聘请受托管理人。四是丰富交易商协会存续期自律管理的制度工具,搭建了违约、违规行为分类处理机制,牢牢守住风险与合规底线。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等各项存续期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市场各方尽职履责,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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